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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名校長和老師聽解校園民事糾紛
“學生放學后在教室里打逗受傷,學校要負責任嗎?”“學生課間打籃球時受傷,學校有責任嗎?”聽了整整3個小時的講座后,老師們還在連珠炮似的不停發(fā)問。近日,朝陽法院的女法官張雯和姜春玲在北京市教育學院朝陽分院給120多名中小學的校長和骨干老師講起了校園內的民事糾紛。 兩位法官介紹說,校園傷害發(fā)生后學校是否有責任和承擔多大責任都得依具體案情而定。而案情千差萬別,有時一個細微情節(jié)的不同甚至是老師說話的語氣和態(tài)度不一樣都可能影響到責任的認定。她們用實際案例作了說明。 前不久一位私立中學的學生小偉在學校組織的石花洞參觀活動中不慎傷了腳,住院治療。家長認為學校失職,起訴索賠,結果被法院駁回。原因是,學校已經在活動中告訴大家要注意安全,也有老師在一旁看護,學生的受傷完全是意外事件,學校不應承擔責任。而另一類似案例中學校就承擔了部分責任。某中學因修操場,臨時在公園里上起體育課。一名學生課上踢足球,不慎受傷。朝陽法院認為,公園不是正規(guī)體育場地,不適宜開展足球這樣危險性較高的運動,所以判學校承擔部分責任。 再比如學生在學校打籃球時意外受傷,如果球場完全符合標準,學校就不用負責任;但如果球場坑坑洼洼,就應該負一定責任。兩學生因矛盾打架,一人受傷,如果老師在矛盾發(fā)生之初已經進行教育勸阻,在事后也積極組織救治,學校就沒有責任。 法官提醒老師們,現(xiàn)在的學生和家長維權意識越來越強,學校想避免在校園傷害中承擔責任,一定要多學習有關法律法規(guī),努力盡到自己的教育管理義務,提供合乎標準的教學設施和食品用品,并且在發(fā)生情況后積極補救。(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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