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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承擔原則
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承擔原則
唐湘凌
一、本案要旨
本案要旨為,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對于建設工程出現(xiàn)的質量問題,無論原因如何,承包方都負有維修的義務,但是對于質量責任的承擔,應當查明質量問題出現(xiàn)的原因,由責任方承擔質量責任即維修費用。
2008年6月16日,鴻維公司與長城公司就鴻維公司開發(fā)的鴻威東方麗景二期Ⅱ區(qū)高層住宅(63#、65#、66#、69#)土建及安裝工程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鴻維公司與長城公司因工程施工管理及質量等問題產(chǎn)生糾紛。2009年6月29日,鴻維公司以長城公司在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和施工管理過程中,項目地下室和主體施工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且拒絕按照監(jiān)理的指令予以整改、修復,同時屢屢出現(xiàn)違反上述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相關約定的行為等為由,向長城公司發(fā)出了《解除合同通知書》。在本案訴訟過程中,鴻維公司申請對長城公司承建的63﹟65﹟66﹟三幢房屋的地下室工程是否存在施工質量問題以及如存在質量缺陷的整改修復方案、費用進行評估鑒定。經(jīng)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質量第二監(jiān)督檢測站檢測,結論為:“被測地下室裂縫主要由于混凝土收縮與溫度應力共同作用產(chǎn)生,混凝土成型后如存在養(yǎng)護不良或施工超載或過早堆載的施工不當行為均會促進裂縫的產(chǎn)生與發(fā)展。裂縫應進行處理以滿足結構耐久性及正常使用性要求,請有相關資質單位根據(jù)本站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币粚彿ㄔ河忠婪ㄎ邪不帐〗ㄖ茖W研究設計院進行造價鑒定,結論為:工程修復造價440763.51元。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為:長城公司對涉案工程質量是否承擔責任,如何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長城公司承建的63﹟、65﹟、66﹟三幢房屋的地下室工程經(jīng)安徽省建筑工程質量第二監(jiān)督檢測站檢測存在施工質量問題。長城公司辯稱造成地下室質量原因是鴻維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所致,但其并未提供相關證據(jù)加以證明,與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也不相符,故對長城公司該辯解意見,不予采納。二審法院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質量第二監(jiān)督檢測站對涉案房屋地下室施工質量進行了檢測鑒定,結論為:地下室裂縫主要由于混凝土收縮與溫度應力共同作用產(chǎn)生,混凝土形成后如存在養(yǎng)護不良或施工超載或過早堆載的施工不當行為均會促進裂縫的產(chǎn)生和發(fā)展。同時該鑒定報告載明:對混凝土強度的抽檢滿足設計要求,抽檢的鋼筋距離滿足設計及施工驗收規(guī)范,抽檢的板厚滿足設計要求;對地下室結構設計圖紙進行復核,基礎承載力等均滿足規(guī)范要求?梢,地下室裂縫的產(chǎn)生原因系施工不當行為造成的,長城公司辯稱地下室質量問題系鴻維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所致,與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不相符,法院不予采納。長城公司稱雙方就工程修復與費用承擔問題已達成協(xié)議,因沒有證據(jù)予以證明,法院不予認定。因此,一審判決長城公司承擔地下室修復損失338717元并未不當。
二、案件來源
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黃中法民一初字第00004號;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皖民四終字第00132號
三、基本案情
2008年6月16日,鴻維公司與長城公司就鴻維公司開發(fā)的鴻威?東方麗景二期Ⅱ區(qū)高層住宅(63#、65#、66#、69#)土建及安裝工程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就有關工程承包范圍、合同工期、質量標準、合同價款等作了約定,承包范圍內合同包干總價為2388萬元。2008年8月8日雙方就有關上述合同未約定事項簽訂了《鴻威?東方麗景項目二期Ⅱ區(qū)高層主體建安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xié)議》(簡稱《補充協(xié)議》)。
合同履行過程中,鴻維公司與長城公司因工程施工管理及質量等問題產(chǎn)生糾紛。2009年6月29日,鴻維公司以長城公司在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和施工管理過程中,項目地下室和主體施工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且拒絕按照監(jiān)理的指令予以整改、修復,同時屢屢出現(xiàn)違反上述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相關約定的行為等為由,向長城公司發(fā)出了《解除合同通知書》。該通知書寫明:1、立即解除貴司與我司簽訂的鴻威?東方麗景項目二期Ⅱ區(qū)高層住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xié)議》及一切相關協(xié)議。2、請于收到本通知之后立即撤走貴司安排在鴻威?東方麗景項目二期Ⅱ區(qū)高層住宅工地的所有工作人員。3、請貴司盡快派人按《補充協(xié)議》第二十八條第五項約定與我司辦理解除合同的相關手續(xù)。長城公司于2009年7月1日收函后,于2009年7月2日向鴻維公司回函,回函寫明:“貴公司應盡速與我公司結清所有實際發(fā)生的工程款,在此前提下,我公司愿意解除雙方簽訂鴻威?東方麗景項目二期Ⅱ區(qū)高層住宅《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相關《補充協(xié)議》;否則,我公司將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如因貴公司單方解除合同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將由貴公司自行承擔。
2009年7月3日凌晨五時許,鴻維公司召集人員強行進駐長城公司施工工地,將長城公司門衛(wèi)值班人員清出工地外,同時開來重型鏟車攔在工地大門口,長城公司隨即報警并向市建管部門匯報了工地情況。在有關部門的協(xié)調下,事態(tài)得到控制,但鴻維公司繼續(xù)鎖住工地大門。次日,鴻維公司就鴻威?東方麗景項目二期Ⅱ區(qū)高層施工現(xiàn)場內存放的機械設備現(xiàn)狀以及63#、65#、66#、69#四幢高層的外立面工程形象向黃山市恒平公證處申請了證據(jù)保全公證。事經(jīng)該市建委及有關部門協(xié)調未果。長城公司遂于2009年8月以要求排除妨礙為由訴訟至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法院。長城公司訴訟請求為:要求鴻維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打開被封鎖的大門、撤離封鎖大門人員;恢復原狀,將工地繼續(xù)交由長城公司管理及進行財產(chǎn)清理。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已就有關工地內的施工設備等情況,請公證機關于2009年10月30日召集雙方進行了照片記錄公證。在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時,長城公司、鴻維公司均表示,鑒于目前情況,合同再繼續(xù)履行下去已沒有實際意義。該院作出(2009)屯民一初字第803號民事判決,駁回長城公司的訴訟請求。長城公司不服,提出上訴。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10)黃中法民一終字第00089號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本案訴訟過程中,鴻維公司申請對長城公司承建的63﹟65﹟66﹟三幢房屋的地下室工程是否存在施工質量問題以及如存在質量缺陷的整改修復方案、費用進行評估鑒定。經(jīng)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質量第二監(jiān)督檢測站檢測,結論為:“被測地下室裂縫主要由于混凝土收縮與溫度應力共同作用產(chǎn)生,混凝土成型后如存在養(yǎng)護不良或施工超載或過早堆載的施工不當行為均會促進裂縫的產(chǎn)生與發(fā)展。裂縫應進行處理以滿足結構耐久性及正常使用性要求,請有相關資質單位根據(jù)本站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币粚彿ㄔ河忠婪ㄎ邪不帐〗ㄖ茖W研究設計院進行造價鑒定,結論為:工程修復造價440763.51元。長城公司對鑒定報告的質證意見為:對該兩份報告本身無異議,只是認為造成質量原因是鴻維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所致,長城公司不應擔責。鴻維公司于2010年11月16日提交了一份與黃山市寶信建筑安裝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關于修復方案及費用的《地下室裂縫處理施工協(xié)議》,證明鴻維公司為修復地下室缺陷,實際花去修復費用338717元。長城公司的質證認為:該方案是鴻維公司單方提出、委托、修復,不予認可;
另查明,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法院已經(jīng)受理鴻維公司訴長城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2009)屯民二初字第175號],鴻維公司的訴訟請求為判令長城公司返還鴻維公司超付的工程款74.8646萬元。此案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法院正在審理中。
2010年3月,鴻維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確認涉案項目地下室工程存在施工質量問題并判令長城公司賠償相應整改費用;2、判令長城公司賠付違約金460.05911萬元;3、判令長城公司移交其已完成部分的全部工程施工圖紙和技術檔案;4、本案訴訟費用由長城公司承擔。鴻維公司于2011年6月16日撤回上述第二項“判令長城公司賠償違約金460.05911萬元”的訴訟請求(保留該項訴權)。
四、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鴻維公司與長城公司就鴻維公司開發(fā)的鴻威?東方麗景二期Ⅱ區(qū)高層住宅(63#、65#、66#、69#)土建及安裝工程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后雙方又就有關事項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均真實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協(xié)議約定履行。(一)長城公司承建的63﹟、65﹟、66﹟三幢房屋的地下室工程經(jīng)安徽省建筑工程質量第二監(jiān)督檢測站檢測存在施工質量問題。后又經(jīng)安徽省建筑科學研究設計院進行造價鑒定,工程修復造價為440763.51元。但在訴訟過程中,鴻維公司于2010年11月16日提交了一份與黃山市寶信建筑安裝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關于修復方案及費用的《地下室裂縫處理施工協(xié)議》,證明鴻維公司為修復地下室缺陷,實際花去修復費用338717元。所以,關于涉案地下室修復的損失費用應按實際支出338717元認定為宜。長城公司辯稱造成地下室質量原因是鴻維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所致,但其并未提供相關證據(jù)加以證明,與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也不相符,故對長城公司該辯解意見,不予采納。(二)鴻維公司與長城公司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已經(jīng)生效判決確認解除,依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長城公司應向鴻維公司移交建設主管部門要求的其已完工程的全部工程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三)鴻維公司已申請撤回第二項訴訟請求即“判令長城公司賠付違約金460.05911萬元”(保留訴權)。經(jīng)審查,鴻維公司起訴主張中關于違約金數(shù)額的計算,其重要依據(jù)是安徽省中信工程咨詢有限責任公司皖中信鑒字(2009)228號鑒定報告,該報告系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法院(2009)屯民二初字第175號鴻維公司訴長城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依職權委托鑒定機構出具,而黃山市屯溪區(qū)人民法院(2009)屯民二初字第175號案件目前尚未審結,所以關于本案違約金部分的訴請只能另行解決。鴻維公司申請撤回第二項訴訟請求是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依法予以準許。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二款、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百六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長城公司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鴻維公司鴻威?東方麗景二期Ⅱ區(qū)高層住宅工程63﹟、65﹟、66﹟三幢房屋的地下室工程修復整改費用人民幣338717元;二、長城公司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鴻維公司移交建設主管部門要求的鴻威?東方麗景二期Ⅱ區(qū)高層住宅工程長城公司已完成部分的全部工程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380.76元、安徽省建筑工程質量第二監(jiān)督檢測站的鑒定費60000元、安徽省建筑科學研究設計院的鑒定費50000元,共計116380.76元(均由黃山市鴻維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預交),由長城公司負擔。鴻維公司共預交案件受理費43647元,多預交的37266.24元先退還鴻維公司。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綜合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及辯訴意見,歸納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是:1、長城公司對涉案工程質量是否承擔責任,如何承擔責任;2、長城公司應否交付相關施工資料。
。ㄒ唬╆P于長城公司對涉案工程質量是否承擔責任,如何承擔責任。一審法院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質量第二監(jiān)督檢測站對涉案房屋地下室施工質量進行了檢測鑒定,結論為:地下室裂縫主要由于混凝土收縮與溫度應力共同作用產(chǎn)生,混凝土形成后如存在養(yǎng)護不良或施工超載或過早堆載的施工不當行為均會促進裂縫的產(chǎn)生和發(fā)展。同時該鑒定報告載明:對混凝土強度的抽檢滿足設計要求,抽檢的鋼筋距離滿足設計及施工驗收規(guī)范,抽檢的板厚滿足設計要求;對地下室結構設計圖紙進行復核,基礎承載力等均滿足規(guī)范要求?梢,地下室裂縫的產(chǎn)生原因系施工不當行為造成的,長城公司辯稱地下室質量問題系鴻維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所致,與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納。長城公司稱雙方就工程修復與費用承擔問題已達成協(xié)議,因沒有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不予認定。因此,一審判決長城公司承擔地下室修復損失338717元并未不當。
。ǘ╆P于長城公司應否交付相關施工資料。按照《補充協(xié)議》約定,合同解除后長城公司向鴻維公司移交該項目所有已施工部分的竣工圖紙、技術檔案及竣工資料。涉案《建設施工合同》已經(jīng)解除,長城公司應向鴻維公司移交已完工程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長城公司辯稱的施工現(xiàn)場被鴻維公司強行清場,所有施工資料被鴻維公司控制之中,因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一審判令長城公司向鴻維公司移交已完工程相關圖紙和技術資料并無不妥。
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www.thephantastics.com)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與本案及類似案例相關的法規(guī)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
第二百六十二條 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fā)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ㄒ唬┟鞔_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ǘ┖贤s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fā)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ㄈ┮呀(jīng)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并拒絕修復的;
。ㄋ模⿲⒊邪慕ㄔO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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